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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弑嫂,怒杀西门庆,是极端的行为吗?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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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算极端行为。

首先,西门庆、潘金莲通奸还是武大郎,本来就是死罪。

在当年,这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西门庆肯定是斩首,潘金莲估计还要凌迟处死。

其次,武松不是没有走过合法途径。

武松不是一会去就杀人放火,他是先去带着证据报官。

然而,西门庆贿赂县官,导致县官包庇杀人凶手,合法途径无法解决。

到了这种地步,武松不愿意放过这对狗男女,让哥哥含冤而死,才杀人报复。

再次,武松并没有滥杀无辜。

武松报仇目的很明确,只是杀死了西门庆和潘金莲,并没有胡乱杀人。

他制服了西门庆的手下掌柜,并没有杀他。他挥刀杀西门庆时,傍边还有西门庆的朋友,武松也没杀。

武松也没有去杀西门庆家的老小,算是很不错了。

最后,武松也是豁出自己报仇。

杀了这2个奸夫淫妇,武松换来刺配孟州(河南焦作)的代价。

本来武松是县刑警大队长,有权有钱,生活是很好的。

现在却一下子变为犯人,还差点被孟州的差役害死,代价也是很大。

其实,武松的报私仇,是宋代司法腐败最好的表现。

无论哪个时代,如果司法出现大面积腐败,人民觉得依靠政府不嫩合法解决问题,必然会有自己的方法。

其实,看看社会报私仇的多少,就是检验这个国家司法腐败程度的最好标志。

司法腐败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最后防线。

一旦出现大面积的司法腐败,这个国家离灭亡也就不远了,因为人民已经不再信任政府,宁可自己去解决问题。

武松是《水浒》中为数不多智勇双全的英雄好汉。武艺高强、嫉恶如仇、爱憎分明,最重要的是不贪财、不好色,作风正派。

武松景阳冈打虎后,成了人尽皆知的大英雄,也因此被阳谷知县赏识,做了一名都头。

后来潘金莲和西门庆勾搭成奸,并毒杀了武大郎。武松身为官家的人,第一反应是选择了报案,希望用法律手段处理这件案子。

但西门庆有钱有势,并且按小说中提到的,西门庆还专门到东京给蔡太师贺过寿。说明西门庆的后台很硬。

有钱又有很牛的后台,一个小小的阳谷县令肯定处理不了这个案子,只能选择拖。

武松无奈之下,只能选择自己动手,弑嫂、怒杀西门庆。那武松此举是否是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极端行为呢?

肯定不是,都说武松智勇双全,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基于对大宋法律的了解。

按照大宋法律,通奸罪是要判流刑和杖刑。流刑就是发配边疆的意思,而杖刑顾名思义就是打板子。不过需要去衣受杖,男女都一样。

但潘金莲、西门庆又合谋毒杀了武大郎,按宋律西门庆当诛,而潘金莲则要被判骑木驴和斩首两种刑罚。

但这里有个问题,潘金莲谋杀亲夫是证据确凿,而西门庆合谋则口说无凭,因而即使法律公正判罚,西门庆很有可能只能算通奸罪。

武松嫉恶如仇,又岂肯让杀害兄长的凶手逍遥法外。除了以上两个原因,还有一个最重要的促使自己动手的原因。

按宋律,受害者家属如果在捉拿奸夫淫妇送官时,伤害或打死了通奸者,可免罪或减刑。当然还是要提供确凿的证据。

武松在杀潘金莲的时候,请了周围的邻居见证,并叫衙门的姚二做笔录。从法律的层面完成了取证,在这种情况下弑嫂,是替兄报仇,罪肯定不重。

而杀西门庆,也可以钻法律空子,因为王婆、潘金莲都画押了,西门庆通奸罪肯定跑不了。武松完全可以说在拘捕西门庆时误杀了。这样无论如何都罪不至死。

正因为对法律的深刻的理解,武松放过了罪大恶极的王婆,而杀了潘金莲和西门庆。当然王婆最后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骑木驴和凌迟。

武松杀人后,主动到县衙自首。后来案子被移交到东平府,武松被判了一个刺配孟州。

事情发展这这里,基本都在武松预料之中,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武松是个智勇双全的真英雄!不过人算不如天算,在去孟州的途中遇到了施恩。

为报恩,武松仗义醉打蒋门神,最后酿出了“大闹飞云浦”、“血溅鸳鸯楼”的大祸,从此彻底改变了武松的人生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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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人行为的评判得放到那个时代环境中去。以21世纪的眼光看,除某些军事行动以外的杀人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会遭到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谴责。

但把武松杀嫂的行为放在当时,可能只会被判流放、杖打刺面等刑罚,估计不会被判死刑,因为当时的法律会把其嫂子通奸、谋杀亲夫等罪名算进去来抵消武松一部分罪名。每个时代都有它自己的时代局限性,这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会根据杀人数量来判刑,然而水浒传并不是讲法的作品啊。水浒传讲的是一群至情至性,渴望自由的人苦苦拼搏最后却依然悲哀的屈从于体制与权力,这种为了自己内心的正义率性而为正是作品需要的吧。

衙门不伸张,只好出头,就是要在光天化日之下,当着四邻街坊杀潘金莲,当着酒楼闹市斗杀西门庆。两颗人头,献祭于武大灵前。所有人都知道是潘金莲西门庆屈杀武大郎,也要让所有人知道,自己哥哥不能死的不明不白,哥哥的仇弟弟已经报了。

武松的拿出的证据是“错误”的。法律中的正义与普通人的想象有很大区别,武松执行了普通人的正义,杀死淫嫂与奸夫,除了西门庆的家人,满县称赞,但是在法律上,即使有一百个理由,主动杀人也是重罪。知县是个懂法的人,与手下小吏将武松送上的供词稍作修改,于是主动杀人变成了争执中不慎杀人,带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我倒是想到另一个问题,一个人行凶可以清楚的量刑判决,那么十个人呢,一百人呢?所谓法不责众,当一个人处于众矢之的,站在一群人的对立面,法律是怎样维护他的?当一个无辜的人被一百个人谋杀,法律应该怎样判决?

你说武松弑嫂,怒杀西门庆,是极端的行为吗?

我认为武松做的就是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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