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最新事件,河南焦作最新事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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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男子深夜醉酒驾车半路睡着,遭群众举报现场被查, 你怎么看?
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应该只是一个口头的宣传语,更应该是每位司机同志心中的警铃,时时刻刻响在心间。
中国的酒场文化根深蒂固,不可否认,酒是社交媒介,是感情纽带。偶尔的友人小聚,亲朋畅饮都无可厚非,但它不应该成为某些司机同志的借口,这个锅“酒”不背。
这位司机是“幸运”的,因为他的车是停下的,他还能安然入睡,还有民警“保驾护航”。但是如果结果是相反的呢,如果他飞车撞了电线杆呢?如果更严重些撞了人呢?那毁掉的可能就是一家人两家人。
这种喝酒还开车的人必须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审判,因为他在危害社会安全,在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作为成年人,任何时候都要有责任感和道德底线,侥幸不是时时刻刻都有的,万一也不是不存在的。
还有当时和司机一起喝酒的人,没有及时的制止、劝阻,发生事故是要负连带责任的,法制节目已经有相关的报道了。
所以,
小酒微醺怡情色,
入口穿肠莫开车,
心中警铃常自醒,
妻贤子孝乐呵呵。
河南焦作男童被投毒致脑死亡,为严惩嫌犯当地要求家属放弃治疗。你怎么看?
悲哀!这个孩子最终肯定是死亡的结局,只是在我们国家没有安乐死的说法。在孩子自主死亡之前,没有人可以决定拔管。而孩子死亡与否,又是决定投毒案的嫌犯最终被判刑轻重的关键因素。
首先这个孩子目前是脑死亡,而不是法定死亡。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死亡要求同时具备双重标准即脑死亡和心脏死亡。脑死亡在很多国家被认定为死亡的判断标准,同时也有一些国家安乐死合法化。可是在我们国家仅仅脑死亡时不会被认定为死亡,同时孩子的亲属也没有使孩子安乐死的权利。所以现实就是家属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孩子陷入脑死亡而束手无策。
其二孩子是脑死亡还是最终死亡也是最终判断嫌犯投毒结果的重要因素。仅仅是脑死亡会被认定为重伤二级,嫌犯投毒的结果就是致一人重伤。而如果孩子最终死亡,嫌犯的投毒结果就是致一人死亡,最终在量刑上差别很大。但另一方面我不认同题目中有当地要求家属放弃治疗的说法,当地最多只能表态需要等孩子的最终状态才能够决定后续的处理结果。
其三是关于尸检。家属以及很多网友都认为,即使孩子最终死亡并没有必要进行尸检。其实尸检是判断孩子最终死亡原因的重要手段,毕竟同时中毒的有23个孩子,但仅仅有这一个孩子死亡,需要排除孩子不具有其他的自身致命疾病。通过尸检,可以在法律上形成充分的,必要的证据链,从而更加有力的指控嫌疑人。
其四在最终的赔偿问题上,幼儿园必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新闻上可知事发幼儿园是一家黑幼儿园,并无办学资质。既然是幼儿园的老师投毒,那么幼儿园连带着也具有赔偿责任。此外考虑到监管问题,当地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在相似的案件中,凡是把魔手伸向年幼的孩子,那样的人都已经泯灭了人性,称之为恶魔毫不过分。而恶魔最好的归宿在地狱。
幼儿园一名教师向中班的八宝粥中投入亚硝酸钠(系一种食品添加剂,毒性较强,人体极限摄入量一次最多不能超过0.3克,超量会造成人体亚硝酸钠中毒,甚至死亡)。
这个行为在法律上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毕竟致人死亡跟致人重伤的后果还是不一样,所以可能会影响司法机关的量刑。而放弃治疗必然导致男童死亡,这可能也是问题所说的为了严惩犯罪嫌疑人而放弃治疗。
毕竟认定脑死亡者为死亡抑或重伤将可能影响案件量刑,所以这个还涉及死亡标准的认定。目前来看,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多数还是心脏死作为亡标准,即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但是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已经被多数国家所认可,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也应当及时跟进,对于同一司法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这个问题的实质争议在于到底是按照脑死亡还是心脏死亡来确定人的死亡。 因为我国目前大多数认为脑死亡不构成死亡。 通常认为只有心脏停止才是死亡,所以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心脏死亡。 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他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如果被害人死亡那么可能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没有死亡那么则属于重伤。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焦作东方红纪念塔的传说?
1937年7月卢沟桥事变,1938年春焦作沦陷。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焦作儿女浴血奋战八年,配合主力部队歼灭日伪军2.26万人,巩固、发展了太行、太岳抗日根据地,为争取抗战胜利作出了巨大的牺牲,涌现了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焦作第一次解放。为了纪念在抗日战争中牺牲的烈士,缅怀先烈的丰功伟绩,当年9月,经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和太行军区批准,太行军区第八分区和太行第八专署决定在焦作广场(今焦作贸易大厦处)建立“四[八]分区抗日烈士纪念碑”(是年10月边区政府令改太行八专区为太行四专区)。
1945年11月15日,焦作各界人民和市党政军机关全体人员在焦作广场隆重召开了“晋豫人民复活纪念大会”和追悼大会,庆祝晋豫第四专区人民获得新生,悼念抗日阵亡将士,勉励为抗战作出巨大贡献的晋豫民众。同时,举行了纪念碑奠基仪式。
经过日夜紧张施工,纪念碑于1946年1月20日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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